‧一般規定

  1. 依據就業服務法之規定:除(1)被照顧人死亡(被照顧人病情好轉)(2)雇主經濟狀況不佳外,外傭來台後不得轉換雇主,雇主若遇不適任之外傭,應向勞動部報備,並將不適任之外傭遣返回國,以辦理遞補手續,該代辦之手續為本公司之服務項目之一。
  2. 雇主無適切之理由不得任意將所聘僱之外傭遣返回國。
  3. 終止聘僱契約

     外傭若有下列情事發生,雇主可要求終止與外傭間之聘僱契約:

  • 工作期滿。
  • 拒絕雇主合理之命令、指示與督導。
  • 工作不勤奮。
  • 詐欺或行為不檢。
  • 無正當理由拒絕工作。
  • 受僱期間結婚或懷孕。
  • 在外從事兼職工作。
  • 偷竊或非法佔有雇主物品。
  • 捏打雇主之小孩。
  • 違反工作規則,經仲介公司見證核發三次警告函者。
  • 其他違反中華民國法令之行為。
  1. 基於人道立場,雇主不得有下列情事發生,否則外傭亦可要求終止與雇主間之聘僱契約:
  • 雇主或其家屬施以不人道待遇,或重大侮辱事件。
  • 雇主或其家屬予以性侵犯。
  • 雇主任意將其調派至非契約規定之住所工作。
  • 雇主任意將其派予他人使用。
  • 其它重大違反法令之不平等待遇。
  1.  雇主因故遣返外傭時,應要求外傭具結簽立切結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