雇主於原移工聘僱期滿前4個月內,即可開始向勞動部提出「重新招募許可」,並於期滿前或期滿前60日內,向勞動部申請「入國引進許可函」,再向移工國駐台辦事處提出「直接聘僱」申請,最後替移工將簽證文件寄至我國駐外辦事處,辦妥簽證後將各項文件交由移工回國辦理手續。